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孫百靈 嚴育)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被告舒某醉酒駕車致人受傷,保險在承擔墊付責任后向舒某追償,法院依法支持了保險公司追償12萬元的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9月29日晚,舒某醉酒后駕駛小轎車與前方余某駕駛的摩托車尾部相撞,造成余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臨湘市交警大隊認定舒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余某負次要責任。余某受傷后在醫院住院34天。經鑒定,余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八級傷殘。舒某的汽車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2020年11月,因保險理賠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余某將舒某和保險公司起訴至臨湘法院,請求依法處理。2020年底,臨湘法院綜合各項損失,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余某12萬元,舒某扣除已賠償的,賠償14余萬元。
2021年1月,保險公司通過銀行向余某轉款12萬元,履行了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3月,保險公司將舒某訴至法院,要求舒某支付保險公司已墊付的12萬元。
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保險公司基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了第三人相關損失,取得了向被告舒某追償的權利,被告對原告已實際賠付的數額應承擔給付義務。原告依法行使追償權,要求被告返還代其支付的賠償款12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是一種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主要目的是分散風險、快速賠償、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因此在交通事故中侵權人有嚴重過錯,如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以便受害人能及時得到救助。但這種賠償屬于墊付責任,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可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